对伤残判定不平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要求重新判定申请——李同玉诉胡大敏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上诉案【案情简介】原告:李同玉,男,29岁被告:胡大敏,男,41岁2013年11月20日4时46分,胡大敏驾驶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李同玉驾驶的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成因”一栏载明:“胡大敏饮酒后驾驶灵活车时接听电话,使车辆驶入反向车道,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该支队作失事故责任认定,胡大敏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同玉无责任。李同玉当日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主要诊断为:头外伤。
其它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外伤性癫痫,住院治疗13天,支付交通费150元。2013年12月3日,李同玉转院到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水师区总医院继续治疗,该医院诊断为: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颞头皮裂伤、左颞顶脑挫裂伤,住院治疗32天。
李同玉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胡大敏已给付。再查明:2014年8月11日,李同玉经法院指定判定机构判定,伤残水平为9级伤残,李同玉支付判定费1000元。2014年3月,李同玉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胡大敏赔偿其误工费、伙食津贴费、照顾护士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津贴费及精神损害宽慰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李同玉就医的病志、交通费收据、判定书、判定费收据,经原审质证、认证,并经二审审核,足资认定,在卷佐证。一审讯断: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胡大敏驾驶车辆造成李同玉身体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实,侵权行为建立,应负担侵权民事责任。李同玉主张误工费、伙食津贴费、照顾护士费、交通费、伤残津贴费及精神损失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
其误工损失应盘算至定残前1日止。李同玉主张营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胡大敏主张其先期垫付的用度中有部门用度不属于此次事故中李同玉治疗的用度,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划定,讯断如下:一、被告胡大敏赔偿原告李同玉误工费8936.06元,于本讯断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胡大敏赔偿原告李同玉住院期间伙食津贴费675元,于本讯断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胡大敏赔偿原告李同玉照顾护士费1214.83元(已支付460元,需支付754.83元),于本讯断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四、被告胡大敏赔偿原告李同玉交通费150元,于本讯断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五、被告胡大敏赔偿原告李同玉残疾赔偿金28964元,于本讯断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六、被告胡大敏赔偿原告李同玉判定费1000元,于本讯断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七、被告胡大敏赔偿原告李同玉精神宽慰金5000元,于本讯断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八、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由被告胡大敏肩负。宣判后,胡大敏不平,向二审法院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接纳的法医学判定书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正当性”,依法应予重新判定。2、原审讯断没有剔除上诉人先期垫付的医疗费中属于被上诉人自身疾病(糖尿病)的治疗用度。
被上诉人李同玉辩称:被上诉人在受伤之前没有癫痫病,也没有吃过治疗糖尿病的药。二审讯断: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接纳的法医学判定书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正当性”,依法应予重新判定的问题。
首先,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对该判定结论是否重新判定,在法庭划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视其放弃权利。其次,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提出的重新申请判定的理由不属于执法划定的重新判定的情形。
故对上诉人提出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原审讯断没有剔除上诉人先期垫付的医疗费中属于被上诉人自身疾病(糖尿病)治疗用度的问题。首先,李同玉受伤入院时的诊断并没有糖尿病。其次,上诉人对此尚未举出富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的医疗费中有治疗其自身疾病的证据。
故上诉人提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雷敬祺状师点评】判定是法定判定部门或指定判定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技术的人,依照法定法式做出判别和判断的一种运动。由此而得出的判定结论是诉讼中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此证据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判定,可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议。
由于判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较其它法定证据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置惩罚效果。因此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判定要十分慎重。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重新判定不是一种自由裁量的权力,而是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气准许。那么重新判定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二十七条划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判定部门作出的判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判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判定机构或者判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判定资格的;(二)判定法式严重违法的;(三)判定结论显着依据不足的;(四)经由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划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判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从上述两条划定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判定的申请,首先要看该项判定是法院委托的判定部门作出的判定结论还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判定结论。重新判定是指经由判定的专门性问题,由于判定法式、方法、效果的某种缺陷或争议,诉讼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有富足理由按划定法式请求再次判定,而发生的一系列运动历程。重新判定所提供的质料必须是与初次判定相同的判定质料;判定质料有差异的判定,不是重新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判定机构做重新判定: (一)判定人不具备相关判定资格的; (二)判定法式不切合执法划定的; (三)判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判定质料有虚假,或者原判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判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判定结论有持差别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差别判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判定人准确判定因素的。重新判定主要由诉讼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主动提出,必须由案件所在法式的机关决议与委托判定。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平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看成出重新评定的决议。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伤残判定申请,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平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伤残重新判定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对伤残判定不平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要求重新判定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权利。本案中,被告胡大敏虽然对第一次判定提出了异议,可是没有依法在划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判定的申请,而是在二审当中提出,显着凌驾了执法划定的期限,因此视其放弃权利。
【诉讼技巧】受害方提供的伤残评定书,肇事方不平要求重新判定的,必须在划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作为受害方,如果对伤残评定书没有异议,不要求重新判定的,必须明确差别意重新判定的意思表现,对此,肇事方要提供本次判定法式违法或者判定结论显着依据不足的证据,否则依法不应当准许重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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